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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02: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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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通知

【概要描述】 ,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各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通知

【概要描述】 ,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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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各培训主体: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深入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并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带领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全面增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水平,壮大技能人才队伍,积蓄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新动能,提升企业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竞争力。

  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综合素养培训、“金蓝领”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一)社会培训机构。企业依托政府认定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二)企业成立的培训机构。支持企业兴办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可自行组织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也可承接企业外社会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未设立办学资质培训机构,但具备教学管理、师资力量、消防及卫生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企业,可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备案后,承担本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也可承接本市同行业别的企业委托的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可依据自己生产实际,采取“理论+实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合作,联合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一)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据自己发展需要,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等高技能人才项目培训。

  (二)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和以工代训。鼓励和支持合乎条件企业组织转岗转业培训和“以工代训”,提升公司职工技能水平和转岗转业能力,稳定职工队伍,稳定就业局势。

  (三)重点产业企业需求项目制培训。针对全市“十强产业”等重点骨干企业及紧缺急需工种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结合重点产业、新兴起的产业急需专业(工种)需求情况,开展项目制培训。

  (四)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对能源、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职工年度培训、转岗培训做到“应培尽培”。

  企业可依据自己发展和不同培训对象的实际的需求,自主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一是开展职业生涯公共课程培训。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列为基础知识,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就业指导、消防安全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二是岗位技能实训。主要是紧密结合公司制作经营实际和不同群体培训需求,开展岗位所需基础技术理论、生产的基本工艺和实际操作技术等内容的培训,以及电子商务、新媒体运营、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训。

  (一)职工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在我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的,由具备资质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职工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内的,由已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自主评价企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由企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高危行业领域合乎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评价,按照《关于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应急字〔2020〕113号)规定执行。

  (四)职工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不在以上范围内的,由培训实施主体、职工所在企业共同组织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实施主体、职工所在企业联合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鼓励企业建立完整职工技能提升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公司制作经营管理,调动和激发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鉴定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

  (一)培训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前,应结合自己发展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培训项目、人数、班次、内容及课时、方式、评价方式、实施主体以及补贴申领主体等事项)。在实施培训前5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2.培训实施主体《办学许可证副本》(培训实施主体在《济宁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内的不需提交);

  (二)审核备案。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来审核后,认为符合实施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规定条件,培训方案切实可行,予以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实施。企业按照开班申请备案事项组织实施培训,并将培训影像、考勤等资料留存备查。培训完成后,由相应的考核评价机构对学员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价,颁发相关证书。

  (四)补贴申领。由企业依据《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济人社字〔2020〕71号)中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相关材料目录》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相关材料目录》申领。

  1.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相关补贴材料后,对审核通过的进行补贴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有:申领补贴公司名称及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等。

  2.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一)企业要根据相关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教学安排、学员管理、考核评价及培训合作等相关联的内容,培训方案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对培训过程及真实性负责,采取“双承诺制”,由培训实施主体和参训学员承诺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

  (二)企业和职工培训实施主体要共同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对未运用远程监控的要做好日常考勤、课程考核等基础工作,要对培训过程的主要节点(开班、学习期间、考核等)使用录像设施拍摄,留存影像资料;对已经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在补贴申请时不需要额外提供培训影像资料。企业(培训实施主体)要对申请补贴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存在替代培训、虚报培训人数等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要求立即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或社会保险缴纳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及所选用的教材;

  本表所填各种数据和申报材料均是经过认真审核的,真实、客观、准确、有效地反映了本单位的真实的情况。如有错误,自愿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